新乐市投资和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关键词:新乐 | 时间:2008-4-15 7:05:00 | 阅读次数:1875
中共新乐市委
新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乐市投资和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促进项目建设,市委、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新乐市投资和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乐市委
新乐市人民政府
2007年10月16日
新乐市投资和新上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产业政策
第一条:市内外客商投资新建、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以下行业和企业:
(一)电子机械制造业、信息产业、食品加工制造业、医药化工制造业、新型材料等行业。
(二)世界和中国排名500强企业、中国同行业知名企业、中国著名商标企业。
(三)高新技术产业和低耗能低排放、绿色环保项目。
二、用地政策
第二条: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定向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底价执行部颁标准11等即每平方米144元的标准(9.6万元/亩),出让期为50年。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在先期缴纳地价后,市政府将所取得土地经营纯收益的5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在先期缴纳地价后,市政府将所取得土地经营纯收益全部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企业,其用地数量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通知》和企业的生产需要核定, 在经营期内, 可用于抵押贷款, 但贷款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生产或项目建设。
第四条:农村集体组织可以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占地补偿金以入股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兴办企业。
第五条:对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税收10万元/亩以上项目,市政府在用地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国内500强和世界500强企业入驻我市的工业项目,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六条:以上政策的实施由市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合同约定。
三、奖励政策
第七条:项目建设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绿色环保项目300万元以上),且年内竣工、投产的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项目建设单位,奖金由市财政列支,投资额较大,本年度不能竣工的,待竣工后一次性兑奖。
第八条:大项目贡献奖励
对新上工业生产、经营性项目两年内投产达效并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项目累计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二)项目累计投资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的,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
(三)项目累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企业。
以上税收奖励连续兑现三年,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引资奖励
凡为我市招商引资、引进工业生产性项目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一律给予奖励。
(一)引进人是指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了引进协议,确定了双方的责任、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并经市发展改革局审核认定。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引进人的,需确定一名主要引进人, 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 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二)引进成功后,由引进人提出申请,受益企业(单位)出具证明,经审计部门审计,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引进投资的,对引进人按引进的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部分(含5000万元)给予3‰的奖励,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部分给予2.5‰的奖励,投资额1亿元-1.5亿元部分按2‰奖励,投资额1.5亿元以上部分按1.5‰奖励,奖金按三级累加方法进行计算。属于绿色环保项目的,奖金提高一个千分点。 奖金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市级财政受益的,奖金由市财政支付;乡级财政受益的,奖金由市、乡财政各负担50%。
(四)其它投资类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后,再行确定奖励。
四、规费政策
第十条:对新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应缴纳的部分地方性规费,采取先征后奖政策。
(一)对投资完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城市配套费按50%予以奖励,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
(二)对投资完成2亿元以上(含2亿元)3亿元以下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城市配套费按70%予以奖励,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
(三)对投资完成3亿元以上(含3亿元)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城市配套费全部予以奖励,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
其它地方性规费和项目投产后所应缴纳的地方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对外籍新乐人回乡投资置业的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收取的城市配套费按50%奖励项目单位,旧城改造费全部奖励项目单位,对项目占地所取得的土地经营纯收益50%奖励项目单位。
(二)实现税收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30%连续三年奖励项目单位。
五、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行政直通车制度,全面负责项目开工前需要的备案(或核准、审批)、环评、建设规划、工商执照、征地手续、开工许可等所有前期手续,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
(一)属于新乐市内的,由项目单位提供材料,统一由投资促进中心办理。
(二)需上级审批的,实行保姆式服务,项目单位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由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国土、环保、城建等部门代办,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分包责任制。对市以上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负责制,一个项目专门成立一套班子,从发改、国土、城建、环保等与项目建设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以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 对其它项目,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由政府指定牵头部门负责该项目建设、指导、协调。
第十四条:建立重点项目跑办基金,支持项目谋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对所谋划的重大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先行启用项目跑办基金用于项目前期手续跑办,后由项目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偿还。
第十五条:列入市以上重点项目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市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的信贷担保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和国家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对来我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市政府负责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给予保障。
(一)供电:电力部门优先受理、优先施工。项目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7%。电力供应不足, 不能保证连续供电时,严格执行政府批准的限电序位,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用电。
(二)供水:负责厂区外部主管道的铺设,出具公共供水通水证明。对用水大户,其生产用水价格由市政府协调用水单位与供水公司签订优惠用水协议。
(三)天然气:负责厂区外部及内部主管道的铺设。对用气大户,用气价格由市政府协调,用气单位与天然气公司签订优惠用气协议。
(四)排污:负责厂区外部排污管道的铺设。
(五)供热:负责厂区外部主管道的铺设。对用热大户,用热价格由市政府协调,用热单位与热电厂签订优惠用热协议。
(六)道路:负责厂区外道路的铺设。
(七)通讯:负责通讯设施的铺设安装,保证通信需求,服务标准按大客户对待,安装标准按大客户给予比例折扣。
第十七条:在我市境内投资的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凭有效证件,在购置物业、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享受我市居民同等待遇,按同一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除安全生产检查、税务稽查和上级指令性检查外,其它各项检查,要报市政府监察局审查同意。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依法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严禁行政执法人员私自对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
第十九条:市政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311-88580109,0311-88580229),负责受理并协调处理企业的投诉事项,承办企业的投诉。投诉地点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促进中心)大厅。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而客商投资又有要求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可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绿色环保项目是指节能和能源项目、节水和污水综合利用项目、不产生三废或产生三废很少的项目、废物利用而不产生二次污染的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节约用地(投资强度大)的项目;本规定的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规定所列投资均指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其它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